南華大學永續綠色科技碩士學位學程
1南華大學永續綠色科技碩士位程 所友會組織章南華大學永續綠色科技碩士位程 所友會組織章南華大學永續綠色科技碩士位程 所友會組織章南華大學永續綠色科技碩士位程 所友會組織章南華大學永續綠色科技碩士位程所友會組織章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28 日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 1條 本會定名為『南華大學永續綠色科技碩士位程所友』 (以下簡稱本會 ) 。
第 2條 本會宗旨為加強南華大學永續綠色科技碩士位程所友間之聯繫, 增進情誼本會宗旨為加強南華大學永續綠色科技碩士位程所友間之聯繫, 增進情誼本會宗旨為加強南華大學永續綠色科技碩士位程所友間之聯繫, 增進情誼本會宗旨為加強南華大學永續綠色科技碩士位程所友間之聯繫, 增進情誼凝聚所友向心力,促進事業發展服務社會。
第 3條 本會址設於南華大學永續綠色科技碩士位程辦公室。
第二章 會員與會務
第 4條 本會務如下
一、 定期召開會員大。
二、 增進所友情感聯繫及加強互助合作。
三、 促進學程及所友動態等資料之交流。
四、 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有關事項。
第 5條 本會員資格
一、 本會會員分為所友會員、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三種。
二、 凡曾就讀本所(含畢業)者提出入會申請,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本會之所友會員。
三、 母校他系所畢業者,得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本會之贊助會 員,滿兩年者得申請為所友會員。
四、 凡對本會或母校有特殊貢獻人士、機關團體(公司),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聘為榮譽會員。
五、前項各種會員名冊應報總會備查。
第 6條 會員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大之決議。
二、 擔任本會各項職務或指派之。
三、 繳納本會規定之各種費用。
第 7條 會員之權利
一、 所友會員享有發言權、表決選舉罷免及被,但贊助榮 所友會員享有發言權、表決選舉罷免及被,但贊助榮 所友會員享有發言權、表決選舉罷免及被,但贊助榮 所友會員享有發言權、表決選舉罷免及被,但贊助榮 所友會員享有發言權、表決選舉罷免及被,但贊助榮 所友會員享有發言權、表決選舉罷免及被,但贊助榮 所友會員享有發言權、表決選舉罷免及被,但贊助榮 所友會員享有發言權、表決選舉罷免及被,但贊助榮 所友會員享有發言權、表決選舉罷免及被,但贊助榮 所友會員享有發言權、表決選舉罷免及被,但贊助榮 所友會員享有發言權、表決選舉罷免及被,但贊助榮 所友會員享有發言權、表決選舉罷免及被,但贊助榮 所友會員享有發言權、表決選舉罷免及被,但贊助榮 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罷免及被。
二、 各類會員皆享有參加本所舉辦項活動之權益。
三、 各類會員皆得在本務範圍內請求可能之協助。
第 8條 本會員公約
一、 會員有遵守本章程、決議及繳納費之義務,如連續二年欠經催 繳未者,視為停止會員權利但補後即可恢復。
二、 凡會員之言行有損本名譽者,得經理事決議予以停權。其危害團體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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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大者,得經會員決議予以除名。
三、 經除名之會員再行申請加入者,應理事決議認可。
第三章 組織
第 9條 本會以員大為最高權力機關;理事執行構,並於閉 會期間代 行其職權 ;監事會為察機構。
第 10 條 理事會
一、 本會設置理事 ,7人,另置候補理事 3人。
二、理事由所友會員大選舉之。
三、理事長由互選之。
第 11 條 監事會
一、 本會設置監事 ,3人,另置候補監事 1人。
二、監事由所友會員大選舉之。
三、監事主席由互選之。
第 12 條 理事、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本會停權處分期間逾任二之一者。
第 13 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 14 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之長一次限。
第 15 條 本會理事長對外代表,內綜一切務因未能執行 本會理事長對外代表,內綜一切務因未能執行 本會理事長對外代表,內綜一切務因未能執行 本會理事長對外代表,內綜一切務因未能執行 本會理事長對外代表,內綜一切務因未能執行 本會理事長對外代表,內綜一切務因未能執行 本會理事長對外代表,內綜一切務因未能執行 會務時,得 會務時,得 會務時,得 指定理事一人代之,長出缺時應於個月內依法補選。
第 16 條 本會設置總幹事一人、計若干辦理庶務,由長 本會設置總幹事一人、計若干辦理庶務,由長 本會設置總幹事一人、計若干辦理庶務,由長 本會設置總幹事一人、計若干辦理庶務,由長 本會設置總幹事一人、計若干辦理庶務,由長 本會設置總幹事一人、計若干辦理庶務,由長 本會設置總幹事一人、計若干辦理庶務,由長 本會設置總幹事一人、計若干辦理庶務,由長 本會設置總幹事一人、計若干辦理庶務,由長 就任後提請 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 17 條 本會監事不得兼任務工作人員。
第 18 條 本會配合發展得成立各種委員、工作或任務小組,並另設辦公室 本會配合發展得成立各種委員、工作或任務小組,並另設辦公室 本會配合發展得成立各種委員、工作或任務小組,並另設辦公室 本會配合發展得成立各種委員、工作或任務小組,並另設辦公室 本會配合發展得成立各種委員、工作或任務小組,並另設辦公室 本會配合發展得成立各種委員、工作或任務小組,並另設辦公室 本會配合發展得成立各種委員、工作或任務小組,並另設辦公室 統籌之,其 統籌之,其 統籌之,其 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之。
第 19 條 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推薦通過後任之期 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推薦通過後任之期 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推薦通過後任之期 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推薦通過後任之期 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推薦通過後任之期 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推薦通過後任之期 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推薦通過後任之期 與理、監事 與理、監事 與理、監事 同。
第四章 職權
第 20 條 本會員大之樴權如下
一、 訂定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及員捐款之方式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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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事項。
第 21 條 本會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長、及其他會務人員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並執行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
七、議決下屆理事、監候選人之參考名單。
八、管理本會各項財物及基金。
九、議決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 22 條 本會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查年度決算。
三、調查及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四、選舉或罷免監事主席。
五、議決監事主席之辭職。
第五章 會議
第 23 條 本會員大每年定期舉行一 次,由理事長召集之並於前本會員大每年定期舉行一 次,由理事長召集之並於前本會員大每年定期舉行一 次,由理事長召集之並於前本會員大每年定期舉行一 次,由理事長召集之並於前本會員大每年定期舉行一 次,由理事長召集之並於前本會員大每年定期舉行一 次,由理事長召集之並於前本會員大每年定期舉行一 次,由理事長召集之並於前個月以書面通 知,必要時 得經理事會通過或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舉行臨會員大。
第 24 條 本會理事、監至少半年舉行議一次,以過數出席為法定 本會理事、監至少半年舉行議一次,以過數出席為法定 本會理事、監至少半年舉行議一次,以過數出席為法定 本會理事、監至少半年舉行議一次,以過數出席為法定 本會理事、監至少半年舉行議一次,以過數出席為法定 本會理事、監至少半年舉行議一次,以過數出席為法定 人數,候補理 人數,候補理 人數,候補理 事、 監得列席理會議,不委託出事、 監得列席理會議,不委託出事、 監得列席理會議,不委託出事、 監得列席理會議,不委託出事、 監得列席理會議,不委託出事、 監得列席理會議,不委託出事、 監得列席理會議,不委託出事、 監得列席理會議,不委託出事、 監得列席理會議,不委託出事、 監得列席理會議,不委託出監事連續二 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依遞。
第 25 條 會 員不能親自出席大,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理每一會 員不能親自出席大,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理每一會 員不能親自出席大,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理每一會 員不能親自出席大,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理每一會 員不能親自出席大,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理每一會 員不能親自出席大,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理每一員以代理一人 為限。
第 26 條 會員大之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同意行。但下列事項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上同意方可行 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有關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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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 27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 :入會費新台幣 300 元。
二、辦理活動之收費。
三、基金孳息。
四、捐款或其它收入。
第 28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捐贈永續綠色科技碩士學位程。
第七章 附則
第 29 條 本章程須經會員大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 30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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